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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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北京宁津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Ningjing Chamber of Commercein Beijing)

  第二条本商会由天亿金投资集团联合宁津籍驻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宁津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宁津县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京企业之间与北京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宁津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全面打造“诚信宁津”的品牌形象,为宁津争光添彩。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山东省宁津县政府、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传达宁津县政府、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京津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山东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宁津人在北京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宁津企业和宁津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

  (三)宁津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宁津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宁津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等;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组织形式: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自荐及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及副会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五条商会的法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常务理事会实施本商会的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商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交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经费的管理:建立会长常务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2016年03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